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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证的债权范围和债务承担方式有哪些

更新时间:2025-09-26点击次数:0

一、保证的债权范围有哪些

保证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主债权,即保证担保的原本债务。

2.利息,包括约定利息、逾期利息等。

3.违约金,债务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。

4.损害赔偿金,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。

5.实现债权的费用,如律师费、诉讼费等。

保证的债权范围和债务承担方式有哪些

需上海讨债公司提醒的是,当事人对保证债权范围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上述范围一般为保证的债权范围。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
二、保证的债务承担方式是怎样的

保证是一种债务承担方式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

一般保证中,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。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,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

连带责任保证下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,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,需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;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,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。

三、保证债务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何区分

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区分如下:先诉抗辩权:一般保证中,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,即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,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而连带保证中,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,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保证责任方式:一般保证是补充性责任,仅在债务人无法偿债时承担。连带保证是并行性责任,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。诉讼地位:一般保证中,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,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;仅起诉债务人,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。连带保证中,债权人起诉保证人,可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;起诉债务人,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;也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。

在明确保证的债权范围涵盖主债权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,我们进一步了解到约定优先,无约定或不明时适用一般范围。而保证方式未约定或不明则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,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这些细节对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至关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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